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753號
TPDV,109,除,753,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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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吳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0號公示催 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5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 1 1,000 002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 1 1,000 003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 1 1,000 004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 1 1,000 005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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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華僑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