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45號
109年度除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梁怡敏
代 理 人 梁桂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601號、第1602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均已於民國109年2月間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