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李振傑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訴訟代理人 湯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0000000-0 400 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00000-0 420 共計 2張 82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