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715號
TPDV,109,除,715,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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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方國賢(即林順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092NX0000000-0 1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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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