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712號
TPDV,109,除,712,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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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明珠
代 理 人 張慧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08年9月15日 232,725元 A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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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