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710號
TPDV,109,除,710,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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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張加愉(即蔡孟娜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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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