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682號
TPDV,109,重訴,682,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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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原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被 告 蔣寶華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白書源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0樓
錢思堯
陳峯峯 住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陳怡
君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 李福財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吳建雄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趙算
住金門縣金寧鄉盤山村00鄰伯玉路0段0

陳聰明
蔣寶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
明為:(一)被告蔣寶華陳聰明蔣寶夏應連帶給付原告362
萬7619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二)被告白書源陳聰明蔣寶夏應連帶給付原告191
萬1554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三)被告錢思堯陳聰明蔣寶夏應連帶給付原告207
萬1244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四)被告陳峯峯、陳聰明蔣寶夏應連帶給付原告660
萬8196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五)被告陳怡君、陳聰明蔣寶夏應連帶給付原告173
萬9012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六)被告李福財陳聰明蔣寶夏應連帶給付原告1429
萬7047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七)被告吳建雄陳聰明蔣寶夏應連帶給付原告1008
萬0043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八)被告趙算陳聰明蔣寶夏應連帶給付原告1358萬
9215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本院卷第19至21頁)。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5392萬3930元(計算式:362萬7619元+191萬1554元+207萬124
4元+660萬8196元+173萬9012元+1429萬7047元+1008萬0043元+13
58萬9215元=5392萬3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萬6584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48萬558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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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