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437號
TPDV,109,重訴,437,2020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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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原 告 朱曼甄
倪平
陳彥華

被 告 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傑
被 告 廖秀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楊建傑廖秀敏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3人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
新臺幣(下同)379萬4,300元(計算式:英鎊9萬5,000 元×支付
命令聲請時即109年1月21日之英鎊現金賣出匯率39.94=379 萬4,
300 元),應分別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8,620元,扣除原告3人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3人各應補繳3萬8,1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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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