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017號
TPDV,109,訴,4017,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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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17號
原 告 藍偉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凱鄒雪梅鄒裕群楊北斗黃佳慧、黃
宗展、林柏緯梁家萁周賜恩間請球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以 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 出於法院為之。並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以書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未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9年5月14日以109年度補字第894號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同年月19日 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就本 院裁定事項補正或說明,亦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 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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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