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83號
原 告 泛太平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君威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
352元,應徵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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