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押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272號
TPDV,109,訴,3272,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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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72號
原 告 大盛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鼎宸


被 告 加百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照
被 告 劉彥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4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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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盛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加百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