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9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楊忠聲
被 告 周逸倫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壹佰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 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見本院卷第47、61頁)均約定 ,因上開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是本院自 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原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4,46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 息。嗣於民國109年5月7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變更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621,12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核 原告聲明之變更乃屬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情, 依上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107年10月4日向伊借款40萬元,約定自107年10月4日
起採分期清償,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計百分之10.99計 算(被告逾期時之定儲利率指數為百分之1.07,加計百分之 10.99後,利息為百分之12.06)。詎被告自108年9月2日起 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 條款第3條第1項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迄今尚有本金364,298元及利息未清償。(二)被告於107年11月9日向伊借款28萬元,約定自107年11月9日 起採分期清償,利息按伊定儲利率指數加計百分之10.99計 算(被告逾期時之定儲利率指數為百分之1.07,加計百分之 10.99後,利息為百分之12.06)。詎被告自108年9月2日起 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 條款第3條第1項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迄今尚有本金256,829元及利息未清償等語。爰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1項及附表二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 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 為證(見卷第41至67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 執,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 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 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及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及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 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 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6,33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78條之規定,由敗訴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期別:民國)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小額信貸 377,756元 364,539元 12.06% 自108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266,712元 257,423元 12.06% 自108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644,468元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元/期別:民國)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小額信貸 364,298元 364,298元 12.06% 自108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256,829元 256,829元 12.06% 自108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621,1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