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設C/O 00) Suite 0,Blue Salon Bld gVilla No0 AI Sadd roundabout Doha,Qatar
代 表 人 K. Hung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設c/o 00a] Cocody 0 Plateaux-Attoban,Concody,Abidjan,Cote d’Ivoire
代 表 人 PAUL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9年訴字第724 號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法官
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 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 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 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聲請迴避,必以繫屬於法院之當事 人,方得聲請,若非當事人,其既未有受法院裁判之可能, 要無許其聲請迴避之理。又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 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 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 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 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 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 照)。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99年訴字第724 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下 稱系爭事件),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惟系爭事件之原告 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則為謝謝國際聯合法律事務 所及其法定代理人謝諒獲,並於100年3月9日經本院判決在 案,有系爭事件第一審判決存卷可稽。是聲請人並非系爭本 案之當事人,無從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且該案承審法官 亦因系爭事件終結而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首揭說明,聲請 人自不得聲請該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聲請人雖陳稱謝謝國 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已將債權讓與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現該事務所已被註銷而不存 在,故得由受讓人即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代之云云,然此債權讓與情事並無任何證 據可憑,是否為真,尚非無疑,故難認聲請人HIGHBERGER,K 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得承受謝謝國際聯合法 律事務所於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地位,聲請人上開主張,礙難
憑採。從而,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