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代 理 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吳宛亭律師
相 對 人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9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新臺幣壹億貳仟陸玖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億貳仟陸佰玖拾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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