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105號
TPDV,109,簡上,105,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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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徐碩彬
被上訴人 陳俊良

陳國儀
陳俊維
陳俊德
陳香怡
陳麗君

陳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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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