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9年度,14號
TPDV,109,破,14,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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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郭其松

代 理 人 潘艾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及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 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 冊,破產法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 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 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 法第30-1條明文規定,而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 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本 件尚有如附件所示應補正之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0日內補正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 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及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附件:
一、因聲請人所提出「民事聲請宣破產狀」第1頁載「請准裁定 聲請人郭其松破產」,但第2頁則載「聲請鈞院裁定准許聲 請人松德展業有限公司破產」,故請聲請人陳明究竟要聲請 宣告何人破產。
二、應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請製表列明各筆財產價額 與總額,可與下列財產狀況說明書一併整理),並依非訟事 件法第13條之規定補繳聲請費。
三、應製表列出聲請人完整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應載明各債權 或債務種類與目前債權債務之金額、債權人部分請勿僅提供



聯合徵信中心資料,請依據資料製表整理;債務人清冊部分 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 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 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 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該事實應包括聲請人之財產 狀況說明書,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聲請人原提 出的財產狀況說明書資訊不足):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存摺影本。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四)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 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門牌、交易市值、若有設 定抵押權其擔保債權與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與登記第 一類謄本(不得以房屋課稅現值認定房屋之價值)。(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
五、聲請人有無積欠稅務機關各項稅費未繳,如有,請提出相關 資料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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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德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