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80號
TPDV,109,消債清,80,2020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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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惠琍
代 理 人 朱芳君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理由欄中「雖債務人另有配偶高志強,惟經本院以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07號裁定由債務人單獨行使親權」之記載應更正為「雖債務人與第三人高志超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高崇哲,惟經本院以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07號裁定由債務人單獨行使親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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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