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928號
TPDV,109,法,928,202006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928號
聲 請 人 劉金標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 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 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 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 除第5條、第7條及第8條變更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 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經教育部民國78年4月2 7日以台(78)體字第11303號函許可設立,並於78年4月27 日辦理設立登記,於109年4月21日辦理變更登記,由本院登 記處於109年4月28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後,於109年5月22日 召開第11屆第5次董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5條 、第7條及第8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情,有教育部109年6月 9日臺教授體字第1090017967號函、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 基金會第11屆第5次董監事會議事錄暨簽到表、修正前後捐 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憑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第 5條、第7條及第8條部分,係就董事之名額、資格、任期、



選任及解任等所為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 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請人 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第7條及第8條如附件對照表 「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附件: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董事會。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内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十五人組成董事會。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内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本會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 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七條 本會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 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設監察人一位至三位,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得連任。第一屆監察人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監察人由前一屆董事會或監察人推舉人員參選。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會設監察人三位,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得連任。第一屆監察人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監察人由前一屆董事會或監察人推舉人員參選。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