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馮碧華即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
代 理 人 吳致億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因業務需要經召開第十一屆第十 二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變更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聲請裁 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二、查,聲請人現為該財團法人董事長,就附件所示變更之聲請 ,已提出衛生福利部書函、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捐助 章程、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憑,經核與財團法 人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規定,其聲請應予准許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