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889號
TPDV,109,法,889,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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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松園明洋財團法人臺北市養樂多文教基金會(原
名:財團法人養樂多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住臺北市○○區○○路00號0樓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養樂多文教基金會(原名:
財團法人養樂多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北市養樂多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三條、第五至十六條准予變更增訂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依該條規定 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 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此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 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可參。至於上述事項以外之章程變更, 僅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由該管法院登記處辦 理變更登記,毋庸聲請法院裁定變更。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養樂多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為配合財團法人法之施行,該法人於民國109年3月26日第 11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變更法人名稱為「財團法人臺北市 養樂多文教基金會」,並修正其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09年5月28日北市教終字第109303 2494號函許可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 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養樂多文教基金會 捐助章程,其中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第1條法源及法人名 稱、第3條捐助財產組成、第5條董事名額、產生方式及資格 、第6條董事消極資格、第7條董事任期及補選、第8條董事 會職權、第9條董事長之選任、職權、代理及董事會之召集 方法、第10條董事會之決議方法、第11條預算決算、第12條 財產之管理運用、第13條變更登記、第14條解散後剩餘財產 之歸屬、第15條章程修訂歷程及補充規範、第16條章程修訂



等規定,均屬組織、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 精神並不違背,亦未牴觸民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聲請人 聲請變更增訂捐助章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 餘聲請變更之部分,未變更章程之實質內容而僅移列條次或 文字之增刪修正,與財團法人之組織、重要之管理方法無涉 ,依前揭裁定意旨,均僅須向主管機關聲請許可,並向法院 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經法院裁定許可, 是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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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