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811號
聲 請 人 蔡秋棠即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之 董事長,前述財團法人於民國69年4月26日報經(69)農132 07號函核准設立,業經鈞院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為配合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修改,前述財團法人業經董、監 事會第11屆第9、10、11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 詳如對照表),請准予變更章程。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查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前經經濟部以69年4月26 日經(69)農13207號函許可設立,且已聲請本院登記處核 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9冊第41頁第853號),此 觀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108證他字第1550號)所載 內容即明。前述財團法人先後於108年12月24日、109年1月1 6日、109年3月26日,經第11屆董事、監察人聯席會第9次、 第10次、第11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 示,且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以109 年4月27日農授漁字第1091205889號函核准修正捐助章程等 情,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農委會函文、第11屆董事、監察人 聯席會第9次、第10次、第11次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 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在卷可稽,經本院函詢後,經農委 會函覆表示上開財團人捐助章程變更案業經該會核准修正等 情,有農委會109年6月3日農授漁字第1090222249號函附卷 可參。聲請人聲請將上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變更為如附件
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所示,核其內容與前述財團 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亦無牴 觸。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