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215號
TPDV,109,建,215,2020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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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15號
原 告 永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進來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被告天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9年度司促字第9176號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
;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500 元。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35萬9,2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萬3,86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
0元,原告應再補繳7萬3,3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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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