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204號
TPDV,109,建,204,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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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04號
原 告 盺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世豐
被 告 袁震天律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黃國棟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 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固係以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寶德公司)為被告,惟寶德公司已於民國109年4月10日經 本院109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並經本院於109 年5月19日以109年度執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選任袁震天律師 、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寶德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有本院 109年度破字第4號、109年度執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在卷足稽 。從而,本件應由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承受 訴訟,然渠等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破產 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寶德公司之承 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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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盺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