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174號
TPDV,109,建,174,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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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74號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彭予萱
被 告 華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 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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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