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
聲 請 人 郭雪英
相 對 人 李喬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本件請求 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 第5 條應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而依非訟事件法 第5 條規定,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 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 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原為夫妻,前經福建省福清市人 民法院以(2005)融民初字第1817號判決離婚確定,為此聲 請認可該離婚判決等語。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即應以相 對人住所地為管轄,查相對人籍設桃園市○○區○○○街00號2樓 之1,住所為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9樓,有本院依職 權調閱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聲請人所提家事聲請狀在 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請求,顯係違誤,自應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