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調裁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姚碩庭
法定代理人 姚春榮
相 對 人 張德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德鴻應認領姚碩庭為其女。
程序費用由張德鴻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裁判要旨:
張德鴻與姚春榮無婚姻關係生女姚碩庭,姚碩庭經過DNA 鑑定結果,證實是張德鴻的親生女兒,所以姚碩庭依民法第 1067條規定,起訴請求張德鴻應認領姚碩庭為其女,並經兩 造合意聲請法院裁定,在法律上是有理由的,應該准許。二、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 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 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 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 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 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 第33條定有明文。
(二)查認領子女事件,屬當事人不得處分的事項,兩造於民國 109 年6 月9 日調解期日,對「姚碩庭經過DNA鑑定結 果,證實為張德鴻的親生女兒」這項事實並不爭執,所以 兩造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是符合上開法律規定的。三、聲請人姚碩庭、姚春榮主張:
張德鴻與姚春榮無婚姻關係生女姚碩庭,姚碩庭經過DNA 鑑定結果,證實是張德鴻的親生女兒,所以姚碩庭依民法第 1067條規定,起訴請求張德鴻應認領姚碩庭為其女,並經兩 造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程序費用由張德鴻負擔。四、相對人張德鴻答辯:
張德鴻承認「姚碩庭經過DNA鑑定結果,證實為張德鴻的 親生女兒」,同意認領姚碩庭,並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同 意程序費用由張德鴻負擔。
五、法院的判斷依據:
(一)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 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 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 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民法第1067 條定有明文。
(二)姚碩庭、姚春榮的主張,有張德鴻、姚碩庭的戶籍資料、 DNA鑑定書這些證據可以佐證。因為姚碩庭經過DNA 鑑定結果,證實是張德鴻的親生女兒,所以姚碩庭依民法 第1067條規定,起訴請求「張德鴻應認領姚碩庭為其女」 ,並經兩造合意聲請法院裁定,在法律上是有理由的,應 該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 美 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