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抗字第27號
再抗告人 施豪
施傑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施芎
綺 住臺北市○○區○○路○段0巷00號0樓
施雅繠
共 同
代 理 人 楊博顯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
9年5月4日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依法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日裁定命再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6月9 日送達再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再抗告人僅提出委任地政士之委任狀,迄未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魏小嵐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