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766號
TPDV,109,司聲,766,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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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進宇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尹進來
相 對 人 林芬華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O九年度存字第一六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八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票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0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新臺幣1,300,000元之中央登錄債券,並以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9年度存字第164號提存事件 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 登記表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為 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共2份等件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桃園地院109年度存字第164號卷宗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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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進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