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721號
TPDV,109,司聲,721,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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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金裕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廖金裕間請求返還土地 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新 臺幣(下同)105,016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 。
二、惟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 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項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 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79號判決確定,上開判 決並已諭知訴訟費用91,387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此有該 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從而,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 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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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