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690號
TPDV,109,司聲,690,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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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治雍


相 對 人 白書弦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九年度存字第五六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一0二年度甲類第十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前遵本院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102年度甲類 第10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臺幣壹佰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 院109年度存字第56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 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 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462號民 事裁定應本、提存書影本、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乙份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存字第569號卷宗,核無不 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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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