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一三九號 抗告人即 自訴人 甲Z○ 被 告 B○○ 甲S○ 甲甲○○ 乙D○ 乙O○ 乙N○ Z○○ a○○ 天○○ Y○○ v○○ 乙辰○ 乙午○ 甲h○ 丑○○ 乙寅○ 甲辰○ 甲N○ 甲午○ 乙b○ 乙亥○ e○○ 甲壬○ 乙F○ 地○○ 甲E○ 甲K○ 甲D○ D○○ 甲B○ R○○ 卯○○ 甲巳○ 寅○○ 巳○○ 甲J○乙E○ 女三十二歲民國五十七 住新竹 身分證 C○○ 女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F○ 男三十 住屏東 身分證 h○○ 住台北縣新店市○○里○鄰○○路三四二號二樓 F○○ 男三十 住宜蘭 身分證 未○○ 男三十 住雲林 身分證 乙G○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四一二號四樓之三 甲q○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A○○ 男三十 住彰化 身分證 x○○ 住台南 身分證 戌○○ 住台北市○○里○鄰○○路○段二0八巷九號二樓 乙C○ 男三十 住屏東 身分證 K○○ 男三十 住高雄 身分證統一編號:X一二О 乙○○ 女三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y○ 住台北市○○里○○鄰○○○路○段一一八巷三號三樓 g○○ 住苗栗 V○○ 女三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x○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c○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e○ 住苗栗 甲戌○ 住桃園縣觀 P○○ 住苗栗 甲乙○ 男四十 住台南 身分證 乙T○ 男二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O○ 男三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S○ 住台北縣永和市○○里○鄰○○路二一三巷三七號二樓 甲X○ 男三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H○ 住台北市○○里○○○路○段二九一巷廿七之十二號 乙X○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v○ 住新竹 甲f○ 住台北縣永和市○○里○鄰○○街七七巷廿弄八號二樓 甲A○ 女三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戊○ 住台北市○○里○○鄰○○路○段廿四巷三弄十五之一號 乙天○ 住台北縣汐止鎮○○里○○鄰○○街一0六巷八號 t○○○女五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Z○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統一編 莊 住台北市○○區○○里○鄰○○街三三號五樓 甲k○ 男五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J○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八五巷十九號三樓 J○ 女五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Y○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申○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九八巷四號 甲C○ 住苗栗 乙玄○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七0之七二號 甲未○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m○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s○○○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一八一巷廿三號 甲w○ 住台北縣板橋市自強里九鄰自強新村五三號之一三樓 乙Y○ 女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O○○ 男三十 住台南 身分證 甲子○ 女三十 住新竹 身分證 午○○ 住新竹 戊○○ 住台北市○區○○里○○鄰○○○○街六三號 甲s○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五四巷十五號四樓 q○○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o○○ 女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G○○ 女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i○○ 男四十 住台南 身分證 申○○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二二0號二樓 壬○○ 男三十 住高雄 身分證 甲I○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b○○ 男四十 住台南 身分證 甲黃○ 住新竹 身分證 甲z○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統一編號:E一 癸○○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a○ 女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卯○ 女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庚○ 住新竹 宇○○ 女四十 住台南 身分證 丁○○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丙○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五巷三號 甲j○ 男五十 住新竹 身分證 辰○○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n○○ 女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巳○ 女三十 住新竹身分證統一編號:J二二О三一六 甲o○ 女三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I○ 男五十 住新竹 身分證 z○○ 女五十 住新竹 身分證 N○○ 男六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辛○ 男五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V○ 男四十五 住新竹 身分證 c○○ 女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戊○ 女五十 住新竹 身分證 m○○ 女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丙○ 男六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亥○ 男四十 住新竹市 身分證 L○○ 女五十 住新竹 身分證 黃○○ 住台北市○○里○○鄰○○○路○段一四一巷十四弄四號 甲己○ 住台北市○○里○鄰○○○路○段一四三巷三二號二樓 乙宙○ 住台北縣中和市○○里○○路○段五0巷八弄七號之二 乙丑○ 女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T○○ 男五十 住新竹 身分證 y○○ 女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辛○○ 女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L○ 男五十 住新竹 身分證 E○○ 女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M○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二一五號十樓 甲r○ 住台北市○○區○○里○鄰○○街一0六巷四號六樓 乙黃○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統一 乙V○ 男四十 住桃園 身分證 甲癸○ 住新竹 身分證 乙辛○ 住桃園 甲n○ 女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宇○ 住台北縣樹林鎮○○里○鄰○○街○段九四號 甲○○ 男四十 住高雄 身分證 I○○ 男三十 住高雄 身分證 l○○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丙○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宇○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i○ 女五十 住新竹 身分證 k○○ 女三十 住新竹 身分證統一編號:H二 u○○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H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K○ 住新竹 甲Q○ 住台北縣鶯歌鎮○○路九七之一號 甲宙○ 女三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壬○ 住台中 子○○ 男四十 住彰化 身分證 Q○○ 男三十 住新竹 身分證 p○ 女三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地○ 男五十 住新竹 身分證 庚○○ 住台北市○○區○○里○○鄰○○街十六巷十一號二樓 f○○ 住台北市○○里○○鄰○○街三三九巷五弄十號二樓 d○○ 住台北縣板橋市○○里○○鄰○○街廿一巷四號四樓 甲d○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二四九號七樓 乙P○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亥○○ 住桃園 甲p○ 男六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子○ 女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Q○ 女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丑○ 女三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B○ 女四十 住台北市○○區○○里○○鄰○○街廿八號六樓 身分證 甲W○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A○ 女三十 住高雄 身分證 甲T○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三0八巷十九號 甲庚○ 男五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G○ 男七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P 男五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戌○ 女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寅○ 住台北縣新莊市○○里○○鄰○○街廿三巷八號四樓 乙癸○ 女三十 住台南 身分證 甲R○ 住台北市○○區○○里○鄰○○街六二之五號二樓 X○○ 住台北市○○里○○○路○段一七二巷八弄十五號七樓 r○○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四一巷三三號 甲申○ 男五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u○ 住台北市○○區○○里○鄰○○街七二號四樓 甲丁○ 女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H○○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W○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L○ 住新竹市○○路三三一號食品研究所 乙酉○ 女四十 住新竹市○區○○里○○路○段一0一號清華大學外語系 身分證 w○○ 男三十 住台南 身分證 玄○○ 男五十 住新竹 身分證 乙未○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六二號 甲天○ 住台北市○○里○○鄰○○○路○段四六號三樓之一 甲M○ 女五十 住新竹 身分證 U○○ 住台北市○○里○○鄰○○○路○段一八三號十四樓之四 甲酉○ 住台北市○○里○○鄰○○街五八三巷一五一號五樓 乙U○ 女六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U○ 住桃園 W○○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j○○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廿六號六樓 宙○○ 男五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卯○ 女三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a○ 男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b○ 住苗栗 甲g○ 女四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玄 女三十 住新竹 身分證 甲l○ 住台北市○○里○○鄰○○○路○段八八號九樓之二 S○○ 女六十 住新竹 身分證 M○○ 住新竹 乙乙 住新竹 乙甲 住新竹 ( 右二一0名被告共同送達代收人 馮博生 律師) 己○○ 住新竹 乙己○ 住新竹 乙地○ 住新竹 酉○○ 住新竹市○○ 甲t○ 住新竹市科學園區華邦電子公司 乙R○ 住新竹市○○路乙R○律師事務所右抗告人因被告毀損等案件,不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七七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第一審裁定(併案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七三一號、第六五六0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一七九號、第八二四三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六七號、第二六五九號、第七二七一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五號、第一五二六號、第一五二七號、第一五二八號、第一五二九號、第一五三0號、第一五三一號、第三二七一號、第三五八八號、第三八九七號、第四五一六號、第五三0八號、第五三0九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0四三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0二四號、第七0二五號、第七0二六號、第七0二七號、第七0二八號、第七0二九號、第七0三0號、第七0三二號、第七0三三號、第七四八八號、第七四八九號、第七四九0號、第七四九一號、第七四九二號、第七四九三號、第七四九四號、第七四九五號、第七四九六號、第七四九七號、第七五六八號、第七五六九號、第七五七0號、第七五七一號、第七五七二號、第七五七三號、第七五七四號、第七五七五號、第七五七六號、第七五七七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六二八號、第四六二九號、第四六三0號、第四六三一號、第四六三二號、第四六三三號、第四七九一號、第四七九二號、第四七九三號、第四七九四號、第四七九五號、第四七九六號、第四九0一號、第四九0二號、第四九0三號、第四九0四號、第四九0五號、第四九0六號、第九三九一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六六八號、第六六六九號、第六六七0號、第六六七一號、第六六七二號、第六六七三號、第六六七四號、第六六七五號、第六六七六號、第六六七七號、第一一七四四號、第一二0九八號、第一二0九九號、第二一八九一號、第二一八九二號、第二一八九五號、第二一八九六號、第二二00五號、第二二三五四號、第二二四五五號、第二二五四五號、第二二五六三號、第二二六三六號、第二二六三七號、第二二六三八號、第二二六三九號、第二二六四0號、第二二六四一號、第二二六四二號、第二二六四三號、第二二六四六號、第二二七六四號、第二二七六七號、第二一八九三號、第二一八九四號、第二一八九七號、第二一八九九號、第二二六四四號、第二二六四五號、第二二七五九號、第二二七六0號、第二二七六一號、第二二七六五號、第二二七六六號,與自訴事實係同一事實),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一、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 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二、自訴意旨:如原審裁定書理由欄二所載。三、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以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有自訴意旨 所指犯行,被告等犯罪嫌疑不足,而逕為裁定駁回本件自訴,經核並無違誤,應 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附件:原審裁定書)。四、抗告人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廿五日提起本件抗告,然其抗告狀並未記載抗告之理由 ,且迄今已逾五個月,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不當,其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余 來 炎 法 官 王 炳 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潘 大 鵬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七七號 自 訴 人 甲Z○ 男五十一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市○○路六十五號五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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