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1840號
TPDV,109,司票,11840,202006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1840號
聲 請 人 雷意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華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