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1840號聲 請 人 雷意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華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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