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1768號
聲 請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相 對 人 JOENNABEL ABO JALOS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二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 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1176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1 108年10月29日 35,805元 109年2月5日 2 108年10月29日 98,388元 10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