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1274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明雲、張佩晴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09年6月4日聲請狀
所載請求金額新臺幣1,208,400元大於票面金額新臺幣1,000
,000元,併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