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0761號
TPDV,109,司票,10761,2020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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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761號
聲 請 人 陳家寶
相 對 人 陳筱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6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 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1076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09年1月16日 100,000元 未載 109年1月16日 WG0000000 2 109年1月20日 100,000元 未載 109年1月20日 WG0000000 3 109年1月20日 150,000元 未載 109年1月20日 WG0000000 4 109年1月16日 100,000元 未載 109年1月16日 WG0000000 5 108年12月12日 100,000元 未載 108年12月12日 WG0000000 6 108年12月12日 250,000元 未載 108年12月12日 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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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