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0293號
TPDV,109,司票,10293,2020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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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293號
聲 請 人 黃麗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木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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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