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吳曉玫即漢豐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 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 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該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於就任之初,儘 速瞭解公司之財務狀況,據以編造會計表冊,以作為清算之 基礎,俾能善盡法院依非訟程序為形式審查之責(臺灣高等 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109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非訟事 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 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為漢豐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未據提出資產負債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22日 (發文日期)兩度通知聲請人補正,惟聲請人均逾期未能補 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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