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888號
TPDV,109,司促,9888,2020061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8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歐薇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清標
代 理 人 林勝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中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
二、請提出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號9樓之5」之第
一類登記謄本及自民國107年1月起迄今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