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887號
聲 請 人 加值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淑芬
相 對 人 薪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華
相 對 人 邱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保證函,邱國華於本件債務係擔任薪裔貿易
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是否請求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是,
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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