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25號
TPDV,109,司促,9625,2020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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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尹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美珠

尤健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零伍拾捌元。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
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經查,本件關於請求自民國109年7月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
付債權人新臺幣15,000元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
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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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