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173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代 理 人 龔維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德榮等15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
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民法第8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係請求全體房屋共有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
陳報每位共有人應分擔之金額或其應負擔之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