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能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劉育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育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玖佰陸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