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205號
TPDV,109,司促,12205,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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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張家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佩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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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