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雪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零肆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