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069號
TPDV,109,司促,12069,202006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會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壹仟參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