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美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柒仟捌佰伍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2051號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4128元自民國109年06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