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孫淑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雯琳
黃如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1955號)
(一)緣債務人黃雯琳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如
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
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
」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1筆貸款金
額為46,465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
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
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1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雯琳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9年1月2日起,並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46,465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
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如萍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
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