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忠德(即陳韋伶之繼承人)
李沛晴(即陳韋伶之繼承人)
陳順宗(即陳韋伶之繼承人)
陳呂玉梅(即陳韋伶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韋伶於繼承陳秀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
貳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