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944號
TPDV,109,司促,11944,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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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尚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翰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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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