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4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尚威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士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翰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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