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勝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宗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祐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楊勝彬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楊勝彬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其建物座落於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
字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勝彬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
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請提出對相對人等2人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例如:管委
會規約或辦法)。
四、請確認相對人等2人對其所負之債務是否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若是,應更正請求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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